(2014)高新民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344-1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936号。负责人叶孝栋,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虎,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张剑,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高新民保字第34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以已进行案外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准许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建筑面积162.66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剑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建筑面积39.36平方米)的查封。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