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耿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耿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耿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耿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范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逾期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