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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耿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耿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708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耿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耿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经审查: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00元,退还原告范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逾期发生效力。审 判 长  周孝忠审 判 员  庞XX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万雪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