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韦洪兴,男,汉族,1938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宁,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38号蓝山锦湾花苑。法定代表人林来明。被告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38号蓝山锦湾花苑。法定代表人林克波。被告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新洲三街交汇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7A-10。法定代表人杨铮。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洪兴诉被告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洪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韦洪兴预交),按规定收取462.5元,由原告韦洪兴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