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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洪兴,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韦洪兴,男,汉族,1938年4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宁,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38号蓝山锦湾花苑。法定代表人林来明。被告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38号蓝山锦湾花苑。法定代表人林克波。被告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与新洲三街交汇处祥云天都世纪大厦7A-10。法定代表人杨铮。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洪兴诉被告东莞市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富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之所以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洪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洪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已由原告韦洪兴预交),按规定收取462.5元,由原告韦洪兴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