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城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李欢。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