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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通城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李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通城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李欢。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军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光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继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