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树海与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树海,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冯树海,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志琴,经理。申请人冯树海与被申请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冯树海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82万元债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82万元。担保人冯淑珍、盛其成以其二人共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门桂芳以其自有的蒙D****8号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82万元债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冯淑珍、盛其成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三、对担保人门桂芳名下的蒙D****8号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