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利。委托代理人张丰国。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洪忱。申请执行人王洪利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洪开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4000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并放弃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