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秋迟申请执行周先玉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迟,周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426-1号申请执行人吴秋迟。被执行人周先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一初字第01623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47024元(本金160000元,已支付12976元)、利息41626元、诉讼费2010元、执行费2760元,合计193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先玉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934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2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敏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李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