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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创鑫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创鑫石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黄山。法定代表人赵连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泉州创鑫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余鑫,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承双,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泌阳县康龙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创鑫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吕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