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09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为刘某某、徐某某、解某某、杨某某等十七人提供骰子,以押单双方式进行赌博,赌注5元起步,上不封顶。为陈某甲、陈某乙等五人提供麻将,以“滑水”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元、10元、15元不等。许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当天共抽头渔利6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90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徐某某、解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现场拍照,收缴物品清单,罚没票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累计参赌人员人数达二十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经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适合社区矫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元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力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