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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四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温民四初字第00202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娟娟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徐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