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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桦甸市金色家园物业服务公司与綦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315号原告:桦甸市金色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凤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霞,职员。委托代理人:魏德霜,职员。被告:綦丽华,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金色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綦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