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文。委托代理人胡婷。申请人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票据号码为xxx,金额为5万元整,付款人为四川佳泰源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成都亿君通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付款日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的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周熙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廖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