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6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住正安县安场镇建政村观子山组,务农职业。被告何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务农职业。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