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谢先祥与李智、洪湖市智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先祥,李智,洪湖市智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谢先祥,洪湖市农村商业银行内退员工。被告李智。被告洪湖市智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汊河镇西池村三组。法定代表人李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谢先祥诉被告李智、洪湖市智诚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先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3830元,诉讼保全费3000元,共计6830元,由原告谢先祥负担。审判员 文东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