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杨柱、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杨柱,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3号原告周建军,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柱,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柱驾驶的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柱驾驶的豫Q×××××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潘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