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再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林继勤与黄晓龙、郑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继勤,黄晓龙,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再初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女,汉族,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裘耿,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晓龙,男,汉族,住邵武市。原审被告郑辉,男,汉族,住邵武市。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晓龙、原审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邵民初字第3099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邵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指定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于2015年1月5日以被申���人(原审被告)黄晓龙身份信息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3)邵民初字第3099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林继勤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代理审判员 汤玉英人民陪审员 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凤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