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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某。上诉人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7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彭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彭某某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彭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