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舟山融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融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庆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舟山融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静波,总经理。申请人舟山融佳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南充市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为3130005220318798、票面金额为4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日、到期日为2015年1月3日、出票人上海金赛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金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上海石化安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舟山融佳矿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南充市商业银行银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蒋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