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知凡和被执行人罗连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凡,罗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陈知凡,现住贺州市富川县。被执行人罗连安,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知凡和被执行人罗连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20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代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