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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左建晓与孙金其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建晓,孙金其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左建晓,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孙金其,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系冀ERW3**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申请人左建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金其名下的冀ERW3**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孙金其名下的冀ERW3**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平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就地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