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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水平执行异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纯亮,吴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陈水平,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纯亮,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战国,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纯亮申请执行吴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水平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水平称,被查封的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广场新村门面房(房产证号:岳私房字第××号)系其与被执行人吴战国在2012年4月13日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归陈水平和婚生子吴飞所有,遂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查明,2014年1月26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岳民一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战国支付王纯亮借款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案外人陈水平与吴战国于2012年4月13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广场新村门面房归陈水平和婚生子吴飞所有,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陈水平与吴战国于2012年9月复婚,并于2013年12月再次离婚。本院认为,案外人陈水平与本案被执行人吴战国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12年9月陈水平和吴战国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自动失效,双方再次离婚后也未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且因该门面房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案外人陈水平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水平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