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解家英、韦程与被告沈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解家英,女,汉族,住文山市。原告韦程,男,汉族,住文山市.被告沈金友,男,壮族,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家英、韦程诉被告沈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解家英、韦程以与被告沈金友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家英、韦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家英、韦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解家英、韦程负担。审判员 肖永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