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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4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158号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施祖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化绒,女,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杨斌,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广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975元。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