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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石清申请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石清,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北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周石清,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友谊新塘垅小区100栋4单元1楼东头。法定代表人吴世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郴民三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周石清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豪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益)10666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运费1043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18元(从2014年12月4日计算到2015年1月4日止,以后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61元,申请执行费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淼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