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诏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美婵,女,原告职工,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州武,男,原告职工,住诏安县。被告涂浩杰,男,住诏安县。被告涂火笑,男,住诏安县。被告涂荣光,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