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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诏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诏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诏安县。法定代表人庄德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美婵,女,原告职工,住诏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州武,男,原告职工,住诏安县。被告涂浩杰,男,住诏安县。被告涂火笑,男,住诏安县。被告涂荣光,男,住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涂浩杰、涂火笑、涂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淑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绪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