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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肖春凤与田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凤,田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肖春凤。被执行人田华英,鹤峰县容美镇七泉小学教师。本院在执行肖春凤与田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从2014年4月1日起扣留田华英在容美镇中心学校每月工资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代清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