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张蓉与刘永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蓉,刘永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532号原告张蓉。被告刘永磊。本院受理原告张蓉与被告刘永磊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永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刘永磊诉张蓉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10月28日由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张蓉诉刘永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案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潍坊市奎���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为便于审理,本案依法应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刘永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温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