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葛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葛主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法定代表人:夏宗源,经理。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主平,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主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当涂县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