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凌承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凌承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74号罪犯凌承芳,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凌承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2年3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期至2021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凌承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凌承芳在服刑期间获五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凌承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凌承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