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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林,该公司经理。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1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被告租用我公司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及相关产品,用于其承建的龙记·观澜1#、2#楼工地施工(项目地址:西安市科技二路西口与丈八路交汇处,龙记·观澜1#、2#楼工地)。我公司如约提供了租赁物,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公司多次请求被告履行义务无果,现我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租赁费及其他费用108417.76元及违约金8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无辩称。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了《建筑模板租赁合同》,原告为出租方,被告为承租方。合同主要约定:承租方租用出租方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及相关产品,用于其承建的龙记·观澜1#、2#楼工地施工。2#楼租期为240天,实际租期不足240天,按240天计算,超过24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1#楼租期为150天,实际租期不足150天,按150天计算,超过150天,按实际承租期计算并收取租金。租金共计361470元,最终以实际发生量计算。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承租人在三日内预付租赁物押金壹万元后生效。提货前每栋楼再付押金贰万元等。2#楼开始发送租赁物时间暂定为2013年1月10日,1#楼暂定为2013年3月20日。合同双方材料主管人员签字的发、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结算依据,以出租人所提供的《租金计算单》为双方计算依据。承租人每租用期满壹个月,应在下月初第一日起七日内确认上月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返还全部租赁物,退板前付至单栋楼欠款额的90%,并在退还租赁物后6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预付的押金用于支付配件销售款和租赁物的维修费,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最后一笔租金,结清租金多余部分退还承租人。出租人提供的租金计算单及结算单交付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应给予确认,逾期视为认可该结算。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如因承租人使用、维护、保养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向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主管人员一起检查验收。如有损失、报废、丢失等,由出租人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承租人按本合同附件一的标准,承担维修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出租人保证按期供货,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发货前已收款的0.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维修费,逾期拖欠,每延迟1天,承担的违约金为欠款的0.5%。合同还约定标准件按销售处理,由出租人根据实际发货量在租金中统一结算。清灰费用按3元/㎡整包干计算等。合同后附有维修赔偿标准和模板及其附件原值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开始向被告发货。2013年3月5日开始,被告陆续将租赁物退还原告,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退货时的清单,该清单显示被告退还最后一批租赁物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4日。2014年2月21日经原告结算,被告应付原告租金303227.45元、丢失赔偿26111.74元、销售结算10731.50元、报废赔偿8515.20元、维修费13250.00元、清灰费4581.87元,以上合计366417.76元。被告先后给原告付款(含押金)258000元。原告庭审中称其在结算后已将结算单送达给被告,原告按照其结算数额向被告索款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7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及其它费用108417.76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起诉之日至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8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发货单、退货单及结算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订立的模板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租赁物,被告也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模板等租赁物,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2014年2月21日,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作出结算,并称已向被告送达了结算单,被告应在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确认结算单,并在退还租赁物后60日内全部结清租金及相关费用,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结合双方租赁合同及发、退货单,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应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结算单在扣除已付押金及租金后向原告给付下欠租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被告未按合同期限付清原告相关费用,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从退还租赁物60日后起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渝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租赁费、丢失赔偿费、报废赔偿费、维修费及清灰费共计108417.76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24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9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4000元。因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在给付上述费用时连带所负担之诉讼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赵仁勇人民陪审员  孙海英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