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证执行证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4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29号福信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怡华园明华里17号楼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段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因公证执行证书一案,天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津北方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件执行费11200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浩地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