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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徐晓青与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青,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徐晓青。被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青与被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晓青于2015年1月5日以原、被告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