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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建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建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芜湖市建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翼,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鲍海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建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该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倩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