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曹乃玉申请刘德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乃玉,刘德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曹乃玉,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刘德亮,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乃玉与被执行人刘德亮、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德亮、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青松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