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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一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胡树宽与靖宇县那尔轰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树宽,靖宇县那尔轰镇卫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517号原告:胡树宽,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靖宇县。被告:靖宇县那尔轰镇卫生院。所在地:靖宇县那尔轰镇。法定代表人:毛乾英,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树宽诉被告靖宇县那尔轰镇卫生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23元减半交纳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