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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梁小勇、梁某某等与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勇,梁某某,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53号原告梁小勇。原告梁某某。法定代理人梁小勇。被告李鑫。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勇、梁某某与被告李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勇、梁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小勇、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勇、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小勇、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管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