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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会明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会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冯会明,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北站社区育才西路741号宏飞小区2号综合楼。代表人杨成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涛,男,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冯会明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常德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渤海财险常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受理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汉寿县宏运通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运通出租车公司)与被告渤海财险常德公司签订的交通工具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其性质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合同中所载交通工具(出租汽车)的适格驾驶人员,保险标的物为被保险车辆适格驾驶人员的人身利益,即适格驾驶人员的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原告冯会明租赁宏运通出租车公司所有的已投保的交通工具湘A出租汽车进行出租经营,系适格驾驶人员,其人身利益为该保险的标的物,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某镇某街45号。现原告在驾驶A出租汽车经��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被告渤海财险常德公司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住所地虽然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但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鲁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