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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童某某。被告阮某某。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琼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