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管×与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管×,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与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闻海鹏人民陪审员 高建新人民陪审员 苑焕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