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杜伟与封霞、程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伟,封霞,程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74号原告杜伟,男,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封霞,曾用名封荔宝,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程长平,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伟与被告封霞、程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伟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杜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