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xx。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刘积耀。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后来》、《可惜不是你》等40首音乐录影作品的音乐著作权,是该音乐录影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录影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对古都酒店场所内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保全,对音乐录影作品《后来》、《可惜不是你》、《一辈子的孤单》、《人生海海》、《伤心太平洋》、《依靠》、《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坚强的理由》、《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掌纹》、《时光机》、《明天我要嫁给你》、《春天花会开》、《永远的永远》、《温柔》、《爱我别走》、《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爱拼才会赢》、《秘密》、《路口》、《远走高飞》、《飞翔》、《风筝》、《希望》、《夜太黑》、《大家来恋爱》、《成全》、《世界唯一的你》、《情人》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拍摄,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76号《公证书》。被告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录影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将作品数据资料从歌曲点歌系统删除;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970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消费金额人民币77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后来》、《可惜不是你》、《一辈子的孤单》、《人生海海》、《伤心太平洋》、《依靠》、《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坚强的理由》、《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掌纹》、《时光机》、《明天我要嫁给你》、《春天花会开》、《永远的永远》、《温柔》、《爱我别走》、《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爱拼才会赢》、《秘密》、《路口》、《远走高飞》、《飞翔》、《风筝》、《希望》、《夜太黑》、《大家来恋爱》、《成全》、《世界唯一的你》、《情人》等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等。2012年3月6日,原告与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依法拥有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等信托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天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该合同经公证。2014年8月2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的古都酒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酒店305包房内消费,在该包房内设置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后来》、《可惜不是你》、《一辈子的孤单》、《人生海海》、《伤心太平洋》、《依靠》、《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坚强的理由》、《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掌纹》、《时光机》、《明天我要嫁给你》、《春天花会开》、《永远的永远》、《温柔》、《爱我别走》、《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爱拼才会赢》、《秘密》、《路口》、《远走高飞》、《飞翔》、《风筝》、《希望》、《夜太黑》、《大家来恋爱》、《成全》、《世界唯一的你》、《情人》等音乐电视作品,使用携带的摄像机对上述作品的播放画面录像,结束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取得了印章章印为“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人民币470元的发票1张和金额为人民币300元的收据1张。上述拍摄内容被刻录成光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上述取证过程并出具(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76号《公证书》。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07年9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卡拉OK歌舞厅等。原告为公证取证,支出相关公证费、消费费用等。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但未举证证实律师费发生情况。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专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76号《公证书》、票据、被封存光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证据及答辩意见,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案涉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的作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流行歌曲经典》专辑,收录了案涉作品,专辑均标明了著作权人。据案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知原告在上述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376号《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可知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卡拉ok点播的形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故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告应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案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发生情况,故对原告关于该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根据作品类型、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对原告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并从点歌系统中删除《后来》、《可惜不是你》、《一辈子的孤单》、《人生海海》、《伤心太平洋》、《依靠》、《分手快乐》、《刮目相看》、《勇敢一点》、《坚强的理由》、《寂寞的恋人啊》、《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心太软》、《思念是一种病》、《恋爱ING》、《想太多》、《我是一只鱼》、《我是一只小小鸟》、《掌纹》、《时光机》、《明天我要嫁给你》、《春天花会开》、《永远的永远》、《温柔》、《爱我别走》、《盛夏的果实》、《相信》、《真心英雄》、《爱拼才会赢》、《秘密》、《路口》、《远走高飞》、《飞翔》、《风筝》、《希望》、《夜太黑》、《大家来恋爱》、《成全》、《世界唯一的你》、《情人》等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合理开支在内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4.25元,由被告东莞市古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学 知审 判 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苏 敏 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贞贞(兼)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