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8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学红减刑一案的��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8554号罪犯陈学红,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32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学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学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学红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定如下:对罪犯陈学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三日(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