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都旭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186号之一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志,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磊,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马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中,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旭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任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久尹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成都旭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上海昶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