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野诉被告沈阳佳佳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野,沈阳佳佳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野,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佳佳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德工街17号512。法定代表人:李世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野诉被告沈阳佳佳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