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28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885-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善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杰,总经理。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吴度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模具款和加工款85268.80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43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支付42268.8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可就85268.8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66元,由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第二期付款时迳付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因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秀源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支付86234.8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86234.80元,执行费119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在其工商注册地,亦无银行存款,无登记的房产、车辆。现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硕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度商初字第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红执行员丁启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