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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廖义美、张桂兰、王书珍、廖旗澳、廖胜康与刘万坤、王春限、乔永彦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义美,张桂兰,王书珍,廖旗澳,廖胜康,刘万坤,王春限,乔永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廖义美,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七台村范坡**号。原告张桂兰,女,汉族,1950年5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书珍,女,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廖旗澳,男,汉族,2000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书珍,基本情况同上。原告廖胜康,男,汉族,2009年5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书珍,基本情况同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陶会凡,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坤,男,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泌阳县赊湾乡小康村胡楼村*组。被告王春限,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七台村范坡**号。被告乔永彦,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七台村范坡***号。原告廖义美、张桂兰、王书珍、廖旗澳、廖胜康诉被告刘万坤、王春限、乔永彦生命权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申请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义美、张桂兰、王书珍、廖旗澳、廖胜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助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