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庆英与章平早、章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英,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王庆英,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章平早,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章小海,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素梅,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英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 芸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阮继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