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娇娇、刘宏亮等与刘宏亮、刘学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娇娇,刘宏亮,刘学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娇娇。被告刘宏亮。被告刘学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人付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娇娇与被告刘宏亮、被告刘学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娇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娇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娇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娇娇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逸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