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朱爱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芳,丁佐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500号申请执行人朱爱芳,女,1962年5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佐华,男,1957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注册号320682000017076。法定代表人蒋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1284000062364,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万众村。法定代表人田岭根,该公司董事长。朱爱芳与丁佐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泰姜民初字第0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丁佐华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付朱爱芳脚手架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250000元,分别于2014年8月30日前、2014年9月30日前、2015年1月30日前各给付朱爱芳600000元、350000元、300000元;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4年12月18日,本院裁定冻结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三个银行帐号实际分别冻结79.01元、2852.01元、93.92元)。另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预查封了江苏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尚城国际花园二期公安幢3号1303室、1802室房屋两套,但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目前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2015年1月4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预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民初字第06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丁小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