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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靖秀义与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秀义,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靖秀义,男。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社民,男。靖秀义与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银行存款或收入8271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卓昌工贸有限公司、于社民自2014年12月24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巫朝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